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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查出艾滋,医生为什么不告诉伴侣?医生:保护隐私害人,说出真相丢饭碗

来源:
康迅网
2025-06-09 17:42:50

近日,湖北某医院的一名妇产科主治医生在社交平台上发文,表达了对婚检结果涉及患者隐私问题的困扰。无论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医生都陷入了困境,不知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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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医生在文中提到:“婚检带来的影响就是让医生陷入两难。两个月前,一位女性在婚检中被查出患有艾滋病,首诊医生随即上报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知了该女性,但她表示不能将病情告诉其伴侣。结果不久前,男方也感染了艾滋病,愤怒之下威胁要杀死门诊医生,并直接向卫生健康委投诉,导致该医生被停职待业。”

“一年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另一位女性在婚检中被发现携带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医生同样上报了疾控中心,但这次医生将病情告知了她的伴侣。结果两人未能结婚,该女性因此不断投诉医生。投诉成功后,医生被停职三个月,最终选择辞职。法律规定,医生必须保护患者的隐私及女性的结婚生育权利。”

其实,这样的悲剧一直在全国各地重复上演:江苏南通一对夫妻婚检显示“不存在不宜结婚的健康状况”,婚后男方发现妻子早已患有艾滋病;河南男子小新婚检时,医生以“没有问题”“血脂稠”搪塞过去,三个月后夫妻双双确诊感染;安徽一男子在新婚三个月后,通过疾控中心通知才得知妻子的艾滋病感染事实。

保密义务下的内心挣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生不能将患者病情告知另一半,只能通过做工作、疏导,要求患者主动告知。但在众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不会主动坦白,这让医生面临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困境。

此前,在广东从事婚检工作的李慰玲医生曾追踪一位HIV阳性男士长达三个月。“婚检时他们已经结婚了,女方有备孕计划。如果怀孕,对女方和宝宝太危险。”她连续拨打了几十个电话,开始时对方推脱没时间,后来干脆拒接。

“最后我用了没有办法的办法:告诉他如果不来,我会打电话提醒他妻子询问婚检结果。”李慰玲坦言自己不会真这么做,但这种“威胁”终于让男士带着妻子回到医院坦白病情。当女孩在诊室里崩溃大哭时,医生的内心同样备受煎熬。

这位医生的经历并非个例,许多从事婚检工作的医护人员都面临过类似的道德困境。患者拿隐私权说事,表示医生倘若透露给伴侣,就是侵犯隐私权,就是犯法,就要找医生的麻烦,这令医生们如坐针毡,不知如何是好。

患者所说的隐私权,在别人眼里就是知情权,隐私权要被保护,难道知情权就不被保护了吗?

婚检台上的法律困境

当一对新人满心欢喜地走进婚检室,很少有人意识到,那张薄薄的检查报告背后,藏着一场关于生命权与隐私权的法律拉锯战。

在武汉某三甲医院的医务科档案里,锁着一份特殊的医疗纠纷调解记录。2024年3月,当李医生将HIV阳性结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的规定,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仅仅半年后,同一科室的王医生因未告知女方其配偶的梅毒检测结果,被以“未尽健康告知义务”起诉,法院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作出相反判决。

法律的天平在这里似乎出现了微妙倾斜。一方面要求医生保护患者隐私,另一方面又要求医生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却不能说明具体原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实证研究显示,目前涉及婚检的多部法律法规中,有9部存在条款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要求医生“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又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却未明确检查结果的告知范围。这种模糊性,在艾滋病防治领域尤为突出。据2024年国家疾控中心专项调研数据,全国每年约有8.7万例婚检HIV阳性案例中,仅15.3%的感染者主动告知伴侣,而医生直接告知的比例不足3%,这种“告知真空”导致每年新增约2.1万例婚内感染案例。

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虽确立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但对“重大疾病”的界定采取列举式立法,仅明确列举了“艾滋病、梅毒、精神分裂症”等有限病种,而将遗传性疾病、严重心脏病等排除在外。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的统计显示,2024年因隐瞒遗传性疾病导致的缺陷儿出生率,较2010年上升了47%,其中83%的案例因法律未明确界定而无法追责。

破局的权利从来不会“交给”医生

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的伦理试验室里,一组针对婚检医生的道德两难试验正在进行。当被问及“是否应告知HIV阳性患者的配偶”时,87%的受访医生选择“在患者拒绝告知时秘密通知”,但63%的医生承认这一选择“违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

某相关领域专家曾指出:“当医生擅自披露患者隐私时,其实是将患者的人格尊严工具化,用以实现保护他人健康的目的,这在伦理上构成对患者主体地位的消解。”

当我们深入剖析婚检困境的本质,会发现这不仅是一个法律或医学问题,更是现代社会个体主义与共同体意识博弈的缩影。

在西方契约论传统中,婚姻被视为两个独立个体的自由合意,隐私作为个体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让渡的价值。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下,婚姻从来都是“合二姓之好”的社会行为,夫妻双方对彼此的健康负有道德乃至法律上的责任。这种文化差异,使得我国在处理婚检告知问题时,需要兼顾西方的个体权利观念与中国的家庭伦理传统。

某参与社会调研的法官曾言:“最好的法律,不是让医生在隐瞒与背叛间做选择,而是让每个公民在步入婚姻时,都能在知情权的阳光下,作出对生命负责的选择。”

然而,现实的复杂性往往超出了法律条文的框架。在情感与理性的交织中,婚检成为了一面镜子,映照出人性中的善与恶、责任与逃避。一些人认为,如果婚检结果必须保密,那么婚检的意义何在?另一些人则担忧,一旦隐私被泄露,将面临无法挽回的信任破裂和人际关系的瓦解。

这种矛盾心理,在医生群体中同样存在。他们既是医疗专业知识的持有者,也是患者隐私的守护者。在婚检这一特殊场景中,医生往往被置于两难境地,既要履行医疗职责,又要尊重患者隐私。这种角色的冲突,使得医生在面对婚检结果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或许需要我们在制度创新与伦理审视中持续探索,在法律条文的刚性框架与婚姻伦理的柔性需求间寻找动态平衡。当技术手段(如合并婚检报告)、法律修订(如明确重大疾病界定)与社会教育(如强化健康责任意识)的多重努力交织时,或许才能逐渐勾勒出更具弹性的解决方案。但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持续的争议与调适——毕竟,每一次对权利边界的重新勘定,都牵动着个体自由与共同体福祉的深层博弈。

这场关于婚检的讨论,最终指向的或许是一个更根本的命题:在愈发个体化的现代社会中,我们该如何定义 “他人的健康” 与 “自我的权利” 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命题的答案,或许就藏在每一位医生的临床抉择、每一次立法者的条款斟酌、每一对新人的坦诚沟通之中,在持续的社会共识凝聚中慢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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