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5-07-01 14:35:29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关于〈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说明》(津人专〔2000〕43号)、《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津人专〔2003〕26号)、《关于我市部分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定期到城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通知》(津人专〔2008〕59号)、《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技术系列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卫人〔2016〕27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系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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