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购针剂被拒注射,患者投诉“不为人民服务”!卫健委回应引热议,这针到底该不该打
2026-03-25 17:40:56
事件回顾
“告知诉求人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患者生命安全,建议诉求人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针剂并注射。”
患者便利与医疗安全的边界
1.法律明确医疗机构对药品来源负有审查义务
第七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
2.外购药品存在多重不可控风险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无法提供购买发票原件和药品清单的
标签不清晰的
无法定说明书或说明书不完整的
过期或变质的
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未根据药品说明书要求存放的(如冷藏、避光等)
3.基层医疗机构风险防控能力有限
法律风险:违规注射的代价
李医生在私人家中为患者注射来源不明的胶原蛋白 患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李医生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3万余元 裁判要点: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妍(无医师资格)在家中为患者注射肉毒素瘦腿 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全身无力,经ICU治疗后康复 法院判决:王妍承担90%责任,赔偿8.5万余元 行政处罚:卫健部门对其罚款7.5万元 同时认定:患者明知对方无资质仍接受注射,自身承担10%责任
规范外配药品管理的新进展
该共识由全国57名专家参与制定,于2024年9月正式发布。共识指出:处方药品外配作为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的有效补充,对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有重要意义。但同时强调:医疗机构需对外配药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防范药品安全隐患和药事管理盲区。
该共识于2025年11月发表于《中国医院药学杂志》,由广西22家三甲医院、4家药品经营企业的39位专家共同制定。共识构建了涵盖处方开具、审核、流转、缴费、药品配送、签收与保存全流程的闭环管理体系。
医疗机构的外带药品管理规定
持有北京市三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注射单、处方底方、治疗/诊断证明
一般应在原治疗机构进行治疗1次以上,未发现异常反应
药品有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有效期标识清晰
患者签署《外带药物门诊治疗知情同意书》
“由于对患者自带药品的毒副作用难以全面认识,对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故本院原则上不接受患者自带的输液或注射药品。但考虑到方便病人治疗,根据您外带药品来院治疗的请求,我院医护人员将为您进行静脉输液、注射治疗。”
医生如何应对:守住底线,智慧沟通
医院层面应建立健全患者自带药品的管理规定。临床医生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可出示医院明文规定,告知患者:“根据医院制度,为确保医疗安全,本院不允许使用非本院药房提供的注射剂。”将矛盾点从个人意愿转移至制度规范,是有效缓解患者对立情绪的第一步。
用患者能听懂的语言解释风险:“这种针剂如果需要冷藏,运输过程中温度稍有变化,药效可能就没了,打了反而耽误您的病情。而且万一出现过敏反应,我们这里没有备相应的抢救药品,我不能拿您的安全冒险。”让患者明白,拒绝的本质并非刁难,而是对生命安全的更高负责。
在拒绝的同时,积极为患者指明出路:“这个药如果确实有必要用,建议您去购买该药的医院,或者到具备相应资质的上级医院,在他们的保障下完成注射。我可以帮您把病历整理好,方便您去那边就诊。”这种“推出去”并“扶上马”的做法,既守住了安全底线,也体现了医者的仁心。
对于此类沟通,务必在门诊病历或相关文书中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患者自带药品的名称、来源、医生明确告知的风险、患者的态度以及建议的方案。规范的文书,是医生在潜在纠纷中保护自己的重要凭证。
结语
素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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