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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有患者签字的同意书,医院为何还被判赔6万?

来源:
康迅网
2026-04-01 16:01:11

一个真实的案子

案件详情

84岁的王先生因食管癌先后在省医院和一家专科医院就诊。放疗、化疗、靶向治疗都上了,但治疗过程中出现了消化道出血,一个半月后,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两家医院都有问题,起诉要求退还4万多医药费,再赔15万。

案子打到法院,争议的焦点落在了省医院给患者用的一种药上——尼妥珠单抗。

患方拿出了一本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编写的《食管癌诊疗指南(2022年版)》。根据这本指南,尼妥珠单抗没有被列入任何推荐方案。患方据此认为,医院用药根本没有适应证,不仅给患者造成了4万多元自费的经济负担,还干扰了正常治疗、加重了病情。

省医院则拿出了另外两本指南:CSCO的《食管癌诊疗指南2022版》和中国医师协会的《中国食管癌放射治疗指南(2022年版)》。在这两本指南里,尼妥珠单抗是可以联合放疗/化疗治疗食管癌的。省医院还特别强调,患方拿的那本是卫生健康委编写的最基础版,用来规范全国大小医院最基础的食管癌诊疗,而CSCO指南才是临床“与时俱进”的权威指导。


两边的说法都有“指南”撑腰,该听谁的?
这里还有个细节:两家医院是医联体关系。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但尼妥珠单抗是在省医院交费、开药,然后拿着药去专科医院治疗。用药前,患者签署了《靶向药物治疗同意书》。

法院怎么判的?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给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结论:省医院选用尼妥珠单抗,确实存在“适应证不充分”的过失,但这个过失跟患者死亡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专科医院对消化道出血处理不够积极,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承担轻微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专科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6万多;省医院不用赔。
患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说了几句值得琢磨的话:鉴定意见认为省医院用药“适应证不充分”,但“用药瑕疵”不等于“用药错误”。而且医院在用药前已经充分告知,患者签字同意,所以省医院不应承担退还药费的责任。

这个案子,细品起来有味道

第一,用药瑕疵vs用药错误,区别在哪?
鉴定意见用的是“适应证不充分”这个词,不是“用药错误”。这两个概念的差别很大。
如果只是“不充分”,说明这个药用在患者身上,有争议、有讨论空间,但不一定是错的。尼妥珠单抗在食管癌治疗中的应用,虽然在卫健委的基础指南里没有明确列入,但在CSCO这类专业学会指南里确实有推荐。这说明什么?说明这个药的使用,在专业领域内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证据等级。
如果鉴定意见用的是“用药错误”,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错误意味着违反了明确的诊疗规范,比如用了禁忌药、剂量严重超标,或者根本没有医学依据。这种情况下,医院大概率要担责。
这个区别给临床医生的提醒是:有些用药决策,介于“对”与“错”之间的模糊地带,这个地带恰恰是医疗纠纷的高发区。
第二,知情同意书,到底能保多少?
省医院在用药前,跟患者签了《靶向药物治疗同意书》,患者本人明确同意。二审法院专门提到了这一点,作为认可省医院诊疗行为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签了同意书就万事大吉。
如果用药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比如用了明确禁忌的药物,光凭一张同意书是保不住的。知情同意书的意义在于:当诊疗方案存在一定争议、不是“非此即彼”的标准答案时,医生尽到了告知义务,患者行使了选择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后续出现了不良后果,医生的责任也会大大减轻。
但要注意:知情同意书需要做到“充分告知”。告知了什么风险?有没有替代方案?用药依据是什么?这些内容越详细,保护作用越强。如果只是笼统地写“同意治疗”,签字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第三,指南打架,不是头一回遇到。
这个案子把临床医生经常面对的一个困境摆到了台面上:
卫生健康委的指南,是“保底线”的。它面向全国各级医院,包括县医院、乡镇卫生院,目的是规范最基础、最普遍的诊疗行为,保障医疗服务的底线标准。这类指南更新相对慢,对新技术、新药物的纳入比较谨慎。
CSCO这类学会的指南,是“追前沿”的。它由领域内权威专家制定,紧密结合最新临床研究和循证医学证据,更新速度快,更能体现诊疗技术的前沿发展。对三级医院、专科医院的临床实践,这类指南的指导意义更强。
那么,当这两类指南“打架”的时候,临床上到底该听谁的?
这个案子给出的信号是:有循证依据的专业学会指南,在司法实践中同样会被认可。但前提是,你得有充分的告知和记录。也就是说,你选哪条路都可以,但要把选这条路的原因、依据说清楚、记下来。
第四,医联体里的责任,没那么模糊。
这个案子还有个细节: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但尼妥珠单抗是在省医院交费、开药的。两家是医联体关系。最终判决是专科医院赔,省医院不赔。
这说明什么?医联体虽然把几家医院“绑”在一起,但不能模糊责任归属。谁实施诊疗行为,谁承担责任。如果A医院开了药、B医院用了药,出了问题,要看具体是哪个环节的过错。医联体内部的协作模式,不能成为医院之间推诿责任的借口。
这也提醒临床医生:在医联体模式下工作,要清楚自己的责任边界。你开的药、你做的操作、你签的字,都要经得起推敲。不要把“医联体”当成挡箭牌。

给临床医生的三点提醒!!!

1.超说明书用药,不要只靠一张同意书。
同意书要签,但更重要的是:你用药的依据是什么?是哪个指南支持的?是哪篇文献?有没有专家共识?这些最好都体现在病程记录里。
如果只是口头跟患者说“这个药有效”,然后在同意书上签个字,万一出了问题,光凭这张纸是很难自证的。法官会问:你凭什么用这个药?你的依据在哪里?
所以,一个完整的用药决策记录,应该包括:指南依据、文献支持、用药目的、预期效果、可能风险、替代方案、患者知情过程。这些东西写进病历,才是真正的“保护伞”。
2.指南打架的时候,心里要有数。
卫生健康委的基础指南、CSCO的专业指南、药品说明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要清楚。
药品说明书是法定文件,具有最强的法律约束力,超说明书用药本身就处于“灰色地带”。卫生健康委指南是行政规范,体现的是“底线思维”。学会指南是专业共识,体现的是“前沿思维”。
如果你的用药在说明书之外,在卫生健康委指南之外,只在学会指南里有依据——那你就要意识到,你走在了一个有风险的边缘地带。这时候,告知要更充分,记录要更详细,风险要更透明。
3.留好记录,比什么都重要。
这个案子最终没有判省医院赔钱,不是因为用药没问题,而是因为法院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直接导致患者死亡,而且知情同意书起到了保护作用。
但“没判赔”不等于“没风险”。适应证不充分、用药依据不明确,即使没出人命,医保飞检、行政处罚、职称评定——哪一样都不好过。
医疗纠纷中,医生最怕的不是“我错了”,而是“我说不清楚”。你说你用了指南,但病历里没写;你说你告知了患者,但同意书是格式模板;你说你考虑过风险,但病程记录一片空白——到了法庭上,这些都等于没做。

一点思考

回到这个案子本身。一个84岁的食管癌患者,无论怎么治疗,预后都不乐观。家属起诉,未必是为了那几万块钱,更多时候是因为无法接受亲人离世的事实,需要一个“说法”。
医学在不断进步,指南在不断更新,前沿治疗和规范底线之间,永远存在一个模糊地带。在这个地带行医,任何决策都伴随着风险。
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有据可依、有言在先、有迹可循——这三点做到位了,即使结果不如人意,你也能坦然面对患方的质疑,坦然面对法庭的审视。
留好记录,把每一步都写清楚。这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对自己、对患者、对这份职业最基本的尊重。
大家觉得碰到这种“指南打架”的时候该听谁的呢?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案例来源: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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