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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医疗回扣入刑!

来源:
康迅网
2026-04-14 16:53:48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的核心,是大幅降低入刑门槛,与普通行贿标准拉平,不再区分受贿人身份。对医务人员而言,回扣金额达到3万元,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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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一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量刑尺度。

单位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对单位行贿:
· 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单位行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 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追责:
(一)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
(四)为谋取公职、荣誉称号行贿的;
(五)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个人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且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或数额分别达到2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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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企的影响:合规压力实质性上升

《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入罪门槛降低、从重处罚情形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职人员犯罪量刑标准实现统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业而言,合规压力明显提高。

以往的追责可能止步于某一名给予回扣的工作人员,如今则可能进一步追究到器械商、药品商。追责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带金销售”的刑事风险显著上升。从长远看,这对行业健康发展是正向的,但短期内企业需要经历阵痛,重新定义市场规则、筛选经销商。

回扣治理持续加码:从国家到地方层层收紧

近年来,严打医药回扣已成为常态。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联合13个部门印发《上海市 2024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其中明确:严查假借各类会议、捐赠资助、科研合作、试验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带金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在医疗监督领域的实现路径,并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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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再次印发《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列为重点监管领域,要求加大执法和司法力度,推动医药企业参照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加强合规管理,并对学术会议、兼职取酬、医药代表管理等持续规范。(详情点击《上海十四部门联合发文!医疗领域这些行为将被重罚》)

在地方层面,2025年浙江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各地分析研判“带金销售”等不正之风线索。对查实存在“带金销售”行为的医药企业,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规定予以失信评级;对不按规定优先使用中选药械的医疗机构,医保、卫健部门可联合约谈,必要时移交审计、纪检监察机关。

医疗机构也在行动:医药代表接待管理日趋严格

随着医药回扣治理的推进,医疗互动也在逐步规范化。

2025年,黑龙江、陕西、深圳等多地医疗机构公开发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公告,对接待要求、监督机制和接待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部分机构还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了差异化惩戒机制。

例如,荔湾区金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第一次发现违规拜访,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记入诚信档案;第三次发现,将该企业及医药代表纳入“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中心。

从司法解释的落地,到地方监管的层层加码,再到医疗机构的主动设限,医药回扣的“灰色空间”正被逐步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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