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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最新发布:28条麻醉、重症等医疗服务收费问题解读

来源:
围术期医学论坛
2026-05-11 09:56:35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陆续发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解读辅导》系列文件,旨在帮助各地医保部门统一规范价格项目立项与定价基本思路,并就各方关切的普遍问题提供口径参考。截至目前该系列文件已累计发布12期,覆盖麻醉、重症医学、疼痛、急诊、康复等多个临床科室收费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立项指南解读辅导仅作政策参考,不直接作为医保基金稽核依据;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以属地医保部门出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准。现将麻醉类、重症监护与护理类、抢救急救等相关收费解读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麻醉类收费问题

1.同台手术中,采取多种麻醉方式,开展联合麻醉能否同时收费?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确有必要开展联合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具体计费方式以属地医保部门价格政策为准。

2.能否同时收取“麻醉监护下镇静”与“局部麻醉”?

麻醉监护下镇静的服务产出为“使患者处于清醒镇静状态,为有创操作或检查创造条件”,局部麻醉服务产出为“暂时阻断神经传导,产生局麻效果”。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同时开展麻醉监护下镇静和局部麻醉的,可依规据实收费,具体计费方式以属地医保部门价格政策为准。

3.通过药物吸入等方式进行镇静,能否收取“麻醉监护下镇静”?

麻醉监护下镇静中的“药物注入”包括但不限于注射、吸入等各类方式,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规范开展麻醉监护下镇静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4.在麻醉监测过程中,开展动脉穿刺置管术、中心静脉穿刺置管术等,能否单独收费?

麻醉类立项指南价格构成中的“静脉穿刺”指麻醉过程中的必要穿刺环节,医疗机构开展动脉穿刺置管、中心静脉穿刺置管等独立于麻醉操作的穿刺时,可依规据实收费。

5.开展麻醉时,能否同时收取有创/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

麻醉类立项指南价格构成中已包含机械通气,医疗机构不应额外收取一般治疗类立项指南中的呼吸机辅助呼吸费(无创/有创)。

6.麻醉类立项指南使用说明中基本物耗包含钠石灰,医疗机构能否单独收取钙石灰费用?

钠石灰、钙石灰均为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同类产品,均应纳入基本物耗考虑,医疗机构不应单独收取相关费用。考虑到绝大多数钠石灰、钙石灰均按耗材注册备案,且已明确作为基本物耗纳入价格构成,建议各地在计价收费时,不区分药品或耗材注册备案的钠石灰、钙石灰,均不应单独收费。

7.针对两个及以上部位使用神经阻滞麻醉,能否多次计费?

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计价单位为次,单次以2小时为基础计费,超过2小时每小时加收,不按部位计费。

8.患者由分娩镇痛下的自然分娩转为剖腹产,医疗机构提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能否收取相关麻醉费用?

分娩镇痛、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的服务目标、麻醉流程和应用场景有较大区别,临床诊疗确有需要的,可按计价单位分别收取分娩镇痛和椎管内麻醉或全身麻醉。

9.开展口腔、眼科等治疗或手术时,应收取“局部麻醉费(局部浸润麻醉)”还是“局部麻醉费(神经阻滞麻醉)”?

医疗机构应根据治疗及手术位置、目的判断具体麻醉类型,据实按相应价格项目收费。如麻醉药物直接注射在黏膜下或周围组织内,作用于局部神经末梢,应按“局部浸润麻醉”收费;如药物注射在神经主干附近,阻断神经传导,应按“神经阻滞麻醉”收费。

10.麻醉类价格项目按时长计价收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麻醉结束时间节点?

医疗机构应结合麻醉监测记录确定麻醉结束时间,麻醉计价结束时间应与监测系统结束时间保持一致。

11.麻醉过程中,医疗机构开展血气分析等检验项目,能否单独收费?

麻醉类价格项目的价格构成中不包含检验成本,医疗机构确有必要开展检验的,可按相应价格项目依规据实收费。

12.麻醉项目价格构成中包含术中各类监测成本,具体包含哪些监测项目?

麻醉类立项指南中的“监测”指由麻醉医生实施,与麻醉操作直接相关的各类监测项目,不包括其他类别立项指南中设立的、用于提高治疗或手术精确度的监测类价格项目,例如神经系统相关立项指南中的“颅内压监测费”“神经电生理定位监测费”等,医疗机构开展此类监测服务,可按相应价格项目依规据实收费。

重症监护与护理类收费问题

1.“重症监护护理”能否收取“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等其他专项护理?

可以。“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包含口腔护理、会阴护理、肛周护理等3项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其他专项护理如气管切开护理、置管护理(深静脉/动脉)、气管插管护理等可据实收费。

2.新生儿护理与重症监护护理能否同时收费?

不可以。“重症监护护理”已设立儿童加收项,新生儿护理指的是为健康新生儿提供的各类照护服务,患病新生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疗机构提供的护理服务应按“重症监护护理-儿童(加收)”收费。

3.患者在普通病房和重症监护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如何收取护理费用?

患者由普通病房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后按“小时”收取重症监护护理费用,由重症监护病房转入普通病房后,当日可按“日”收取分级护理费用。患者在重症监护病房和普通病房之间转入转出时,当天分级护理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收取。

4.如危重症、早产儿等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陪护的病房,能否收取“免陪照护费”?

医疗机构出于管理需要,规定危重症、新生儿、早产儿、精神病、干细胞或器官移植等病房不允许患者家属陪护,不得收取“免陪照护费”。

5.按乙类管理的传染病能否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医疗机构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应以满足价格项目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要素为前提,即传染病为国家疾控部门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且医疗机构提供隔离条件满足技术规范所称的单人收治等要求。如患者患有甲、乙类传染病或参照乙类报告和管理的传染病,但医疗机构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隔离条件,不得收取“严密隔离护理费”。

6.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有“喂食”,能否同时收取“肠内营养输注护理”?

“重症监护护理”价格构成中的“喂食”指生活照护范畴内的喂食,“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属于专项护理,可以与“重症监护护理”同时收取。

7.医疗机构为防止患者产生压力性损伤,能否同时收取“压力性损伤护理费”和防褥疮气垫(床,褥)材料费用?

不可以。“压力性损伤护理”价格构成明确包含“采用敷料等支撑面减压保护”,防褥疮气垫(床、褥)属于起到减压保护作用的支撑材料,不再单独收费,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相关产品。

8.同根管路可同时进行胃肠减压和肠内营养灌注,在对该管路进行护理时,可否分别收取“引流管护理费”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费”?

不能重复收取。同一管路能够起到胃肠减压、肠内营养灌注等多种不同功能的,不得同时收取“引流管护理”和“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医疗机构可就高收取其中一项护理费用。

9.“重症监护护理费”单独明确不含监测项目费用,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分级护理是否包含监测项目费用?

不包含。立项指南明确界定护理、监测、治疗等医疗服务事项边界,各类护理类价格项目中均不含监测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服务可按项目据实收费。

10.新生儿在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同时收取床位费(重症监护)和新生儿暖箱费?

新生儿暖箱费本质属于一类特殊床位费,新生儿入住重症监护病区的,医疗机构可收取床位费(重症监护),不同时收取新生儿暖箱费。

11.新生儿出生28天后,确需进一步暖箱治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否收取新生儿暖箱费?

新生儿暖箱费服务产出已明确,收费范围不限于新生儿、早产儿,婴儿确有必要在暖箱接受治疗的,可按此收费。

12.床位费(重症监护)是否限定ICU收取?

如医疗机构已在相应病房标志中体现重症监护,可收取床位费(重症监护)。

抢救与急救类收费问题

1.医疗机构开展院内抢救时,能否收取心脏电除颤和气管插管费用?

院内抢救费服务产出和价格构成不含心脏电除颤、气管插管等心肺复苏方式,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可依规据实收费。

2.医疗机构实施心肺复苏术后,患者未能恢复自主循环和呼吸,能否收取心肺复苏费?

医疗机构按规范要求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的,可依规据实收费。

3.医疗机构收取安宁疗护费时,能否同时收取免陪照护费?

安宁疗护价格构成中已包括沟通陪伴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医疗机构收取安宁疗护后,不应收取免陪照护费。

4.医疗机构收取烧伤抢救费时,能否同时收取院内抢救费?

烧伤抢救费属于抢救费的特殊场景,不另收取其他类别抢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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